《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在《条例》公布之际,本报记者就《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
问:制定《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答: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地方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为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立法质量,有必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我市立法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市人大常委会将《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列入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由法工委承担《条例》的起草工作。通过赴省内外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等形式,在充分沟通协商、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按照主任会议要求,法工委先后三次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咨询顾问团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之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7年1月12日,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月16日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依据宪法、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共九章七十条,主要对总则、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总的依据和规范。
问:根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我市的立法权限有哪些?答:地方立法权限主要包括地方立法的范围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权。《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作了规定,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涉及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等方面的法规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及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问:市人大如何在立法准备阶段发挥主导作用?
答:《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专门设置“立法准备”一章,强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一是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来源。二是建立地方立法起草机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经主任会议决定,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是如何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
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对此,《条例》全文贯穿这一精神。一是在总则立法目的中规定“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二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学论证,成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起草、审议、论证中社会各方面公开参与制度。四是健全论证、听证、征求意见机制,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案论证会、听证会制度。五是规定了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制度。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对法规审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规审议是法规草案在精心打磨后实现质变的关键环节。《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法规审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的审议机制。专门委员会具有法定的审议权,其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法律地位也保证了很强的专业性、代表性,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是适应立法工作日益复杂化、专业化需要而建立的制度。为了更好的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的制度;二是规定了常委会会议审次制度,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同时明确了需要经三次审议、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特殊条件;三是建立了审议机制。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保证审议质量;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四是建立表决机制。规定了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制度。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对备案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被赋予立法权后,市政府也相应取得了制定规章的权力,立法主体、立法层次更趋多元化。为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保障法规的正确执行,从而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工作,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合法有序,《条例》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层级效力和适用规则,明确了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和撤销政府不合法规章的规定。
问:《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要求制定,同时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特色,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得到有效实现。一是《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单位。如果出现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各方,明确起草单位。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才能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另外,规定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对任务、人员、时间和经费予以明确和落实等内容,有利于保障地方性法规在起草环节的顺利进行。二是《条例》专设一条,突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明确要求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听取代表的意见,发挥代表的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体现人民意志。本报记者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张明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葛巧红,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建民和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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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 本报讯3月28日至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市报请审查批准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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