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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南乐县建立食品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2020-03-19  来源:映象网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时控制食品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和南乐县公安局和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健全联动组织,形成打击合力   

(一)成立领导小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查处领导小组,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分管副职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召开座谈会。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座谈会,各部门根据职责通报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案件特点,净化食药品市场,有效防止和杜绝违法犯罪案件发生,避免造成社会群体事件。

(三)成立专案组。对辖区内发现重大食品药品案件,及时成立专案组,公安、检察应当派员提前介入,明确取证方向,及时查封扣押物品,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质量,有效防止违法犯罪案件流失。

(四)依法移送案件。查处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商检察机关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不构成犯罪,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商检察机关后,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严守保密纪律。办案人员要严守案件保密纪律,不得传播案情;其他相关人员在联动工作中获知相关案情的,要保守秘密;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开展风险评估,控制社会危害

(一)全面开展社会危害风险评估。案件查办中 ,要对重点食品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和减少社会危害。

(二)彻查食品药品来源、流向和数量。办案部门要及时查清涉案食品药品的来源、流向和数量;发现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的涉案食品药品以及涉案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办案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要求涉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配合做好涉案食品药品没收工作。

(三)及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生产企业,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涉案食品药品流入的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销售,并对涉案物品下架封存。

(四)依法召回没收涉案食品药品。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企业实施召回并全程监督。对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药品,案件办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没收。

三、准确发布信息、注重社会效果

(一)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发布食品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前要做好相应的舆情风险评估,做好舆情应对预案;信息发布后,要对引起的舆情进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可能引起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把握信息发布条件。对社会发布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性质和名称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案件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照权限和程序发布信息。加强信息管理,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接受采访,不得擅自发布案件相关信息。重大食品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发布前,案件主办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并经检察、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同意后发布。

(四)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药品案件查处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内容应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情况、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定性、涉案药品流向数量以及没收情况、社会危害控制情况等有关内容。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南乐县公安局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文章关键词:南乐县 建立 联动 工作 机制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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