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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07-19 10:54:0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闫伟东)7月15日,记者从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宋某某在某村实行非法采矿行为,该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破坏,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份以来,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某村的五十余亩集体土地。2019年1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挖砂造成的深坑回填大量的建筑垃圾,并将砂通过胡某、靳某某等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不含回填部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

2021年2月3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乐县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宋某某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于当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沟通联系,确定由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进行评估鉴定。2021年3月,公益诉讼办案组、南乐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和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技术工程师连续多日在新习镇田间地头勘察现场,测量采集受损土地面积、受损状态等数据,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确定了“非法采砂场地土地复垦”方案。

经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评估,明确修复该宗被破坏的土地需要342816.72元;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对接,了解土地性质和开采前土地状态。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1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请示,2021年7月5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宋某某承担因本次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42816.72元。

通过释法说理,宋某某在庭前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院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0月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乐县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将服判息诉。

12月2日,法院公开宣判,支持了南乐县院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宋某某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已交至濮阳市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后续南乐县院将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映象网濮阳新闻热线:18137458887,投稿邮箱:yxwpycsh@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热线18003719699)

文章关键词:南乐县检察院,诉宋某某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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