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邹艳丽 王磊)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在预防、打击、惩戒等环节全面发力,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和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1年,该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审查逮捕130件296人。其中:209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受理审查起诉114件276人,其中1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雇佣被告人刘甲某、王某某、郭某某、魏某某、刘乙某、秦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利用某网络支付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用其名下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帮助转移资金。其中:被告人刘甲某负责该网络支付平台后台管理;被告人王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374.4万元,获利49472元;被告人郭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207.3万元,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魏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145.8万元,获利47857元;被告人刘乙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654.7万元,获利44250元;被告人秦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94万元,获利28317元;被告人崔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997.8万元,获利19980元;被告人杨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36.1万元,获利2880元。上述结算金额中,包含濮阳市城区参赌人员刘丙某、陈某某、栗某某等人网络赌博的赌资。
该案于2021年1月4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27日,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17日,马某某、刘甲某、杨某某、郭某某、刘乙某、崔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判决后,该院向辖区学校送达检察建议,就辖区在校学生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态势开展沟通交流,加强在校学生抵御非法买卖“两卡”行为普法教育,与教育部门共同开展普法和犯罪预防宣传,切实减少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发生。会同公安机关,在社区、村镇、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买卖“两卡”涉嫌犯罪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
该院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将行动向纵深推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以扎实有效的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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